姚金花同志,您好! 您在《泾县论坛》发布的“定责不公”情况反映我单位与已收悉,现就您关心的问题答复如下: 2023年1月20日13时17分许,徐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至103省道249+800M处,与您丈夫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交.通*事*故,致您丈夫受伤,两车不同程度损坏。事发后,我单位认真勘查事故现场,充分调查取证。鉴于您丈夫所驾电动车行至有让行标志的路口左转时,未让直行车辆先行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,徐某某驾车行至事发路口时观察疏忽、措施不当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《中国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,认定双方各负事故同等责任。 收到责任认定书后,你方向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,经交警支队复勘现场、进一步调查,依法作出《道路交.通*事*故复核结论》,认为原交.通*事*故认定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、适用法律正确、责任划分公正、程序合法,依法维持同等责任认定。 在此,对您丈夫受伤表示真切慰问,并祝愿您丈夫早日康复,也感谢广大网友对交管工作的监督与关心支持! 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3年4月1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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