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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休人员去逝后的待遇
退休职工去世后的待遇有哪些? 退休人员去世后,能补发几个月的工资?
当你到达年龄退休了,这一辈子的时间也越来越紧了。万一自己去世后会有什么待遇呢?自己能给儿孙们留点什么呢?这也是退休人员想知道的问题。
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去世,一般叫做因病非因工死亡。相应的待遇主要包括个人账户余额、丧葬补助费、抚恤金、救济金、供养亲属困难补助等待遇。
法律依据
说起来很多人并不相信,实际上我们的相关待遇依据居然是1951年的《劳动保险条例》,以及1953年的《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》。
不过,关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是《社会保险法》。
具体待遇
1、养老金个人账户部分
依据《社会保险法》第14条规定,个人死亡时,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有继承人继承。
当我们过去缴纳养老保险的时候,每月划入个人账户的钱数是缴费基数的8%。养老金个人账户按年累计,每年会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养老金记账利率计算记账利息。2016年高达8.31%,2017年高达7.12%,2018年高达8.29%。
退休时,会根据退休年龄确定的计发月数(60岁是139个月、50岁是195个月、55岁是170个月)计算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金额,每月向退休人员发放一份个人账户养老金。即使养老金个人账户领取完毕,国家也会使用统筹账户增发一份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,保障退休待遇不变。
如果没有领取完毕就去世了,那么余额是可继承的。所以,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不可能亏本的。
2、丧葬补助费
按照《劳动保险条例》的第14条乙款规定,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,有劳动保险基金给付,丧葬补助费,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的两个月。丙款规定,退职养老后因病非因工死亡,按照乙款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。
劳动保险基金,不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养老保险基金。是随着《劳动保险条例》的实施而建立起来。在1969年财政部发布了《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(草案)》,明确国营企业集停止提取劳动保险基金,劳动保险制度从此停止。相关待遇工作改在企业的营业外列支,也就是将保险统筹改为企业负担。
1986年,国家又再次在国营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建立退休养老基金。并于1991年在全国推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,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基金制度。2012年国家从7月1日开始实施军人保险法,推动军人保险制度改革。2015年国家又再次推动从2014年10月开始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,国家会将所有职工都纳入养老保险制度。
目前的丧葬补助费多数都纳入了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支付。而且各省市的丧葬补助费标准也发生了很大改变。
比如山东省一次性包干使用1000元、重庆市是2000元、黑龙江省是4000元、北京市是5000元。天津、上海、福建则是两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,辽宁、宁夏、广东是三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,河北省是按照两个月的省平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。
3、一次性救济金
按照《劳动保险条例》第14条乙款规定,按照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,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的6~12个月。丙款规定,退职养老后参照乙款规定执行。
这个标准各省市也不一样。北京、广东、上海等很多地区都是按照供养直系亲属一人6个月工资,二人9个月,三人12个月。河北省是按照缴费每满一年发放一个月省平养老金,最多不超过20个月。重庆市是15个月的最后一月养老金,山东省是10个月退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,宁夏自治区是20个月的自治区平均工资。不过计算标准,有的是社平工资,有的是本人退休金,并不统一。
注:一次性救济金,也有些地区叫做一次性抚恤金。
4、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
目前,陕西、山东等地执行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。主要是针对主要生活来源系退休职工供给的,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父母、妻子、未成年子女等等。陕西省的标准是农业户口330元,非农户口385元。山东省2018年10月之后的标准是,按照地区划分为每月530元、480元和430元三类。
其实,一些地区已经将生活困难补助纳入了城乡低保政策。毕竟相应的标准赶不上低保线了。
5、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务员有全国统一规定
事业单位人员根据人社部发2008年第42号文件,因病非因公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(不叫一次性救济金)发放标准是本人生前2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者基本离休费。都是按照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工资或者基本离退休费发放。丧葬补助费,按照各地规定。
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,因病或非因公死亡,一次性抚恤金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,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者基本离退休费。
这就是退休人员去世后的有关待遇,希望能跟大家交流一下。收集不全,还请大家见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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